1.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,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“三会一课”、主题党日活动、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、学习调研等活动。
2.开展党建活动,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,注重质量效果,防止形式主义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,明确主题,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,实行审批备案管理。党建活动不得委托给旅行社等第三方组织。
3.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,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,必须坚持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的原则。开展党建活动一般限于省内;学生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一般限于市内,需控制规模,且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段,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须书面报党委审批。
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市外开展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。校内不同基层党组织可以联合在相关基地开展党建活动,但一般不与学生党组织混搭开展。
4.瞻仰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应在湖北省委指定的红色资源范围内开展,主要包括武汉中共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、中共五大会址纪念馆、八七会议会址纪念馆、毛泽东同志旧居、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陈列馆、中原突围纪念馆,以及黄麻起义和鄂豫皖苏区、湘鄂西苏区、湘鄂赣苏区、湘鄂川黔苏区、鄂豫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等。
5.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:租车费、伙食费、住宿费、讲解费和其他费用。
(1)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。
(2)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。
(3)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。
(4)讲解费是指聘请讲解员现场讲解所支付的费用。
(1)党建活动一般当天往返,确需住宿的,须报批通过后按《武昌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(试行)》中的住宿费标准执行。参加党建活动的,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。
(2)在武汉市外开展活动的,伙食费在100元/人/天的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;一天仅一次就餐的,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。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。
(3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,按《武昌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(试行)》中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;集中租车的,租车费暂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公务用车招标采购的要求执行,从第二师范学院账户上的武昌职业学院返还党费中开支;不得乘坐飞机,不得乘坐动车商务舱,不得租用轿车(5座及以下)。
(4)需要聘请讲解员的,讲解费按一地一次一人凭票据实报销。
(5)确需制作横幅等资料的,一般不超过一条或100元;饮用水等其他有关费用一般不超过10元/人,经批准后凭票据实报销。
(6)有门票费的,按人头凭票据实报销。
7.开展党建活动,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。
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;严禁到党中央、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;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;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;严禁购置与党建活动无关的物品;严禁套取资金;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;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。
8.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、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9.本办法自2021年3月25日起试行。